外国机关或该机关的政治分支机构,或其大多数股份或其他所有权属于外国或其政治分支机构的机关……按照美国法,中国政府及其控股的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实体,构成外国国家,有权享有管辖豁免。
当前,国家安全形势日趋复杂,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问题交织,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多种考验。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国家安全法所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各项职责和义务,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扎扎实实做好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工作。
事实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主要大国,都基于国家安全基础性法律,制定出台了大量具体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一、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和出台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立法举措 现行国家安全法是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其前身是1993年国家安全法。来源:《法制日报》2020年6月30日。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统筹内部安全与外部安全、国土安全与国民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
如何科学有效地将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之上,这是当下加强国家安全领域立法、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课题。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强调指出,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在此情形下,就需要进一步审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
比如,具有疫区停留史或者与确诊者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不按照防疫要求如实报告自己的行踪、拒绝隔离观察或者留院治疗、擅自进入公共场合、违反隔离要求进行人员聚集、患者或疑似患者向楼层居民的门把手吐痰等行为,其中部分个案情形违法程度严重而有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指导性案例作为司法规则、价值理念与个案案情的综合运用,尽管可以进一步明确规范用语的内涵和操作标准,但是案例的适用并不能对法规范进行实质性颠覆,更不能以指导案例为名行刑事立法之实。进入 陈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新冠肺炎 甲类传染病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解释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在其发布的1号公告中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然而,最为关键的是,现在甲类传染病的类型被直接规定在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虽然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部分补充或者调整,但是就目前来看主要是对乙类传染病的增加,并没有直接对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予以修改和调整。何况,脱离法规范的司法解释带来的核心问题是刑罚权的毫无节制,这与刑事法治本身限制刑罚权力的初衷相悖,与刑法作为保护公民大宪章的定位格格不入。
经由这一司法解释发展历程,可以清晰地看到目的解释在背后发挥现实作用。如前所述,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都是以解释来解决现行法上的规定尚不明确或者内涵不周延的问题,解释的前提要以法规范为基准,法律解释总有边界,并且不违背立法宗旨和不超越法条文义是解释的核心要义与生命所在。从前述孙军工先生对《非典解释》制定目的的解读来看,之前的妨害非典防治的行为未被司法解释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将非典明确列入甲类传染病的范围。尽管刑法教义学具有漏洞填补的功能,但是这一功能不可能被无限放大,毕竟,它所填补的漏洞仅限于常规性解释不及之处。
何况从实质层面来说,笔者的建议是要规范刑罚处罚而不是膨胀刑罚权,尤其是在司法解释已经为刑罚权力运行提供了规则依据时,从实践适用来说这一刑罚权的扩张已经成为现实,在此情形下,所要考虑的是与原有的通过司法解释扩大刑事处罚权的路径相比,究竟哪一路径更符合刑事法治理念且更加可取。换言之,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存在现实障碍的前提下,仍然可以寻求我国《刑法》第114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换言之,刑法适用与行政法规范调整在社会治理层面具有彼此之间的暗合之处,这也是两者之间能够相互贴近并互动性扩张的根源所在。每一个人都有自身的职责所在,即配合党和政府对疫情防治的整体谋划与精准施策,其中任何妨害疫情防治的行为都是不和谐的存在,行为人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甲类与乙类的划分仅仅只是类型上的区分,并不代表某一类型的危害程度要比另一类型的危害程度更大。出台《意见》主体扩大到两高两部,并且《意见》不仅限于立案追诉阶段的适用,直接指导司法机关对妨害新冠肺炎防治行为的司法定性。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尽管从广义上来说,所有的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均有传播的风险,但是不能依赖抽象的非确定性风险而入刑。
较为显著的理由是,在2020年最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能存在规则障碍,只能选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刑事立案,从而基于公共安全法益的考量而将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合法纳入刑事责任之中。此外,具体到刑法教义学的运用,因为不需要通过明确的解释条款为载体,所以从表面上来看受到的质疑或者批判可能不突出。如果说法律解释是保守的,那么,可以认为刑法解释是所有法律解释中最保守的。时至200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追诉标准》),其第49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在新冠肺炎疫情发展过程中,《意见》的出台速度非常快,展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防治疫情的关注程度与法律适用态度。部分人员无视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和完善和强化防止疫情向外扩散的措施要求,为了个人便利或者其他意图而不配合本次疫情防治,考虑到部分个案的情节严重或者已经导致多人被隔离、被传染等严重后果,排除此类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明显不符合刑事规制的价值初衷。
相应地,刑罚由于有助于达成上述的保护任务而被正当化。因而,刑事司法解释的出台既是社会形势发展变化的外驱力使然,也是行政法与刑法适用之间关系的内驱力促成的。
由此可见,要探究的核心是哪些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此罪罪状设置时理应考察并合理确定的问题),而不是简单因为传染病的类型相对固定且容易操作而机械行事。从根本上来说,这本身是立法者对传染病类型的人为界分,而与传染病本身的传染性与危险系数并没有直接关系。
综上所述,应当合理修订我国《刑法》第330条的规定,通过立法方式来弥补现行法的不足。总之,甲类传染病是对传染病自身的静态划分,并不指涉任何管理手段或者措施运用的策略方式问题。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根本上来说,传染病的防治仍然有赖于医学进步与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刑法只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法律手段之一,刑法的有限适用仍然是如此修订和调整之后的立足点。该罪的对象被限定为甲类传染病,本次新冠肺炎被列为乙类传染病,从而该罪存在适用上的瓶颈。与此相一致,指导性案例与通过刑法教义学进行法律漏洞填补的路径同样不可取。
内容提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的法律规范适用带来新视角与新问题,在超越可容忍的社会相当性且有刑事可罚追究必要的场合,我国刑法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范适用值得关注。法院努力以解释来应对新情况,以至于背负着国民的过大期待,这反而会危及法院的权威。
然而,尽管现行法上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传染病类型的限定具有行政-刑法两法界分的现实依据,但是这一理由是否具有妥当性,是否能够充足说明非甲类传染病就不应纳入此罪,仍然存在疑问。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律修改对传染病类型的适时跟进,是新冠疫情这一公共卫生事件映射出的自然之理。
这样一来,必然导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设置成为虚无,导致在刑法把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从公共安全罪中独立之后,因其没有适用的现实空间而无存在的任何必要。质言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并不是根据传染病类型界分之后才能进行刑罚资源的配置,偏离妨害传染病防治带来的危害性而固执于传染病类型的刑法思路明显是本末倒置的。
因而,就常识性的语词就可以分辨出,三类传染病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对不同传染病危险性的认识与防治方式等也是迥异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具体规定出现于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第30条。实行行为的缺乏定型性,使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务中的适用极为混乱。如果此类妨害行为带来的只具有一般性危险,主要侵害的仍然是行政管理层面的防控措施和政策要求,欠缺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则此时仍应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对此,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的李文峰先生指出:最高检、公安部的这一扩大规定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时,专门增加规定对个别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立法本意。(三)应当通过立法方式及时修订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律规定 针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适用层面面临的非适应性难题,从选择方式来看,可行性路径似乎并不只有一种,即可以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或者刑法修正案等予以解决,也可以通过具体适用中的刑法教义学进行法律漏洞填补。
刑法是国民自主规范的成果,制定法必须立基于国民的欲求之上。三、司法解释扩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方式存在明显弊端 (一)司法解释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扩张导致刑法现有规范的虚置 《意见》明确将妨害新型肺炎疫情防治的行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但我国《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明确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的对象为甲类传染病,其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是,我国《刑法》第330条第3款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规定。
刑事法不仅指明了司法适用的方向,而且通过公开的法规范为公民选择自己的行为提供了预测可能。刑事政策天然地与社会政策存在映照关系,基于社会治理策略的贯彻执行与秩序维护的治理目标,必然折射于刑事政策层面并要求刑罚权的扩张化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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